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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转载):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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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18)京0105民初36734号 发表于 2019-01-07

  关联律所: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3673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富,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曦,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被告:黄某,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杉,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婷,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以下简称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富、孙曦,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杉、孟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9万元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6年12月分手。恋爱期间,被告以其父母急需资金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原告累计通过银行向被告打款123万元,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返还34万元,剩余89万元未还。2016年10月,因被告及其家人提出将上述款项作为聘礼,同时原告为实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最终同意将上述89万元作为彩礼。2016年年底,被告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最终与原告分手,未能登记结婚。双方分手后,经原告多次要求,但被告拒绝返还上述彩礼。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原告在本案中所诉请的89万元,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该赠与并未附条件,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故被告不需要返还原告。原、被告未举行订婚仪式亦未向双方亲友公示将要结婚,双方从未以任何形式确定结婚。双方是基于感情在一起,有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但没有婚约。原告所述的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及分手时间都是事实,被告及其家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认可该89万元赠与是彩礼,也从未向原告提出将该89万元作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另对此西城法院(2017)京0102民初16922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原、被告没有借贷关系,由此也可证明不存在借款转为彩礼的情形。原告所诉的89万元是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分8笔给付给被告,时间跨度大,数额也没有特殊含义,不符合传统彩礼基本形态。原、被告恋爱期间同居,双方互赠礼物是正常现象,被告也曾送原告礼物,并支付共同生活的开支,以及在原告需要用钱的时候向原告转账。这些自愿的付出赠与,均不能在分手后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原、被告均付出感情,被告经济条件不如原告,所以原告对被告在经济上有更多支持,但同样被告对维护双方生活付出精力更多,如照顾原告及其弟弟,无偿打理原告事务,以及应原告要求向原告姑父出借借款。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不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在双方恋爱及分手期间没有侵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所以赠与不能被撤销。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赠与完成的事实,不能证明该款系彩礼,故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本案中,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的89万元系婚约财产性质,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已交纳)岫岩满族自治县免费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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