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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人员如此“执法”!:潍坊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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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在昌乐县境内众多非法开采铁矿的,他们以土地整理项目为名,盗窃国家矿产资源!只管今朝“致富” 哪管遗害后世!露天开采成本低,利润惊人,但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毁坏耕地,潍坊市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的工作人员说,在昌乐县手续完善的铁矿只有梅河(音)铁矿一个,那么也就是说其他的铁矿都属于非法开采潍坊王姓。对于非法采矿,政府监管了吗?非法采矿的监管属于国土资源局,那么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是怎么做的?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非法采矿的呢?是不是不作为呢?非法采矿利润惊人!谁是非法采矿的保护伞?看看我们2013年12月9号和12月10号在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举报非法采矿的过程,对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境内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法采矿的?可以找到答案!

  12月9号下午13点42我打电话给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队,说我要举报非法采矿的,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给我做了记录,问我具体地点,我怕泄露出去,就说我可以亲自带你们去,她说请示领导后马上给我电话,一直到14点56才有一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们已经去查了,一听就是说谎,我连举报的具体地点都没说,你们到哪儿去查?我说我带你去吧,他支支吾吾挂断了电话,连姓什么也不敢说,我再打过去始终没人接了(他的电话是0536-6739666),整个下午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队再也没有任何人联系我潍坊王姓。潍坊市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这位执法人员是不是非法采矿的保护伞?纪检部门,请查查这位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

  12月10号上午,我又给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队打电话,告诉他们要是他们不去查非法采矿的,我就告昌乐县国土资源局,这次他们同意派人去查潍坊王姓。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队由一位王姓队长带队,在上午10点左右和我们一起到了昌乐县红河镇下皂户村一处非法开采铁矿点,这儿已经被非法开采了好几年了,满目苍凉,王队长说他们以前来查过这儿,至于怎么处理的已经记不得了,要回去查查告诉我们,从下皂户村出来我们又到了昌乐县营丘镇的龙沟崖、东双庙、土埠三处非法采矿点。整个举报查处过程我们有诸多迷惑和不解:第一,整个举报过程我们一直录像,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未做任何录像取证,为什么?难道昌乐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执法不用录像取证吗?你当时不录像取证,过后怎么查处?你过后再来,非法采矿者就可以将非法采矿的设备藏匿!第二,整个举报过程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时间跟在我们身后,好像执法的是我们,在土埠,我们要求王队他们近前看看土地破坏的情况,他说不用,他知道,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他是什么时候知道的?既然知道了为什么不查?第三,在举报过程中,王队说我们的举报令他感觉不舒服,说我们搞的这么紧张没有用,我们震惊!说的太直接了!我们怎么举报你就舒服了?是不是我们不举报你就舒服了?是啊,我们搞得紧张没有用,执法权在你们手里,查不查你们说了算!但是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给了他这么大的权力?第四,我们问王队昌乐县有几个有正规手续的铁矿,他说不知道,说要回去查查,作为执法人员,你不知道行吗?你不知道怎么执法?

  举报完后潍坊王姓,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的王队告诉我们,他回去请示领导,对于处理结果尽快告诉我们,但是从2013年12月10号到2014年的2月11号,60多天过去了,这期间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从未将查处情况反馈给我们,现实情况是,我们当天举报的龙沟崖东一处非法采矿点(当时王队说扣押了他们的设备),2013年12月25号还在继续开采着!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境内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法采矿的?我想我是找到答案了潍坊王姓,你呢?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不要让个别人的致富贻害后世!请全国网友支持转发!请全国媒体采访!请纪检部门彻查!

  从2014年2月10号起,我们在网上发帖揭露此事,并且将潍坊市昌乐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不作为的事举报给了纪检部门,后来昌乐县纪委给我回电,说他们已经对那名执法人员做了处理,并且国土局回复他们说我举报的4处非法铁矿点现在已经做了复垦,感谢纪检部门的快速介入!但是,作为举报者,我还是要求昌乐县国土资源局给我回复,我要知道对于非法采矿者是怎么处理的?对于扣押的设备是怎么处理的?并且我还认为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我举报的4处非法采矿点现在做了复垦是不合理的,因为对于非法采矿,国家早已入罪,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是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你现在复垦了,也就是说证据被销毁了,怎么认定?销毁了证据,保护了谁?2014年3月6日昌乐县国土局一孙姓领导找到我,说复垦有他们的政策,执法有他们的法律依据,让我面对现实潍坊王姓。

  难道这就是潍坊市昌乐县国土局给我的答复吗潍坊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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