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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暨沙湾县公安局、检察院是怎样执行法律的、怎样包庇刑事犯罪:塔城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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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位人大、政协代表::

我受害人卢相玉,2006年5月10日租用沙湾县粮油商贸公司法人王文忠的库房,存放各种商品十一万余元塔城姓王。

  2008年7月2日开发商谷战胜违反拆迁合同协议,在不通知房主及货主搬迁的情况下,找来石河子黑社会带着铁棍、刀子,租用沙湾县个体老板马金基的轮式挖掘机,故意把我租用沙湾县粮油商贸公司法人王文忠的库房全部推平,并将我11万余元的货物全部埋在废墟中塔城姓王。难道这不属于犯罪行为吗?而新疆塔城地区暨沙湾县公安局、检察院,凭什么条件和理由不对此犯罪行为予于立案?难道人民百姓不该为自己夺取人权吗?

  从2008年7月2日凌晨8点30,向沙湾县公安局110暨广场路派出所报案,就不予立案,找到县公安局也是不予立案塔城姓王。7月2日找到县信访办由县委副书记蓿兆斌、政法委书记黄新辉接访反映情况后,向县公安局政委孟庆海电话多次协商。在当日下午19点30时,广场路派出所派来了2名警察进行了调查。7月3日,把受害人卢相玉通知到派出所,做了调查后,并没有提出解决办法。7月4日,我又找到广场路派出所负责人王向东,受害人要求处理怎样把被埋的货物挖出来的问题。王向东不但不给解决问题,还态度恶劣。我与7月6日,在被埋货物的上面升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又打了布标上面写着“打击黑恶势力,惩治腐败和刑事犯罪份子作斗争”。主要对准沙湾县公安局及广场路派出所,不作为。最终引来了公安局的重视,被害人要求县政府领导及公安局领导来进行解决,当时来了沙湾县公安局的政委孟庆海和一位姓吕的副局长。当时对谷战胜进行调查,你拆迁通知货主了没有?谷战胜说:“没有!”。公安局孟政委说:“你拆迁应该提前三天通知货主把货物搬出去,你看你惹这么大的祸!”孟政委说:“先把货挖出来,派出所进行拍照、清点,进行赔偿。”经过十几天的人工挖掘,才把货物挖出来。受害人进行了清点,把清点的货物清单,移交到派出所。但是得不到解决赔偿,反而公安局把责任推向了房主身上。这样的行为,即包庇了刑事犯罪,又陷害了房主。

  2008年8月2日,我向沙湾县公安局申请了游行报告,对公安局、派出所,不执行法律规定、包庇犯罪行为及坑害平民百姓的行为进行反抗塔城姓王。

  2008年8月5日,我找到县政府蓿书记,尽快解决我的货物被埋问题塔城姓王。蓿书记说,县政府已决定由县公安局孟政委专门解决你的案子。我又找公安局孟政委解决此案,他们还是对此案不予立案。他说是民事案件,由法院处理。我还说,你不立案处理,我就要向上一级上访。孟政委说,上访我们就不给你解决。上访也是包庇,我已向塔城地区、政法委、行署、信访办、地区公安局、检查院上访四次还是得不到解决,正是老百姓所说的“天下乌鸦一般黑”。

  2008年10月6日,我找到县委谢书记并安排由县公安局黄局长对此案件进行尽快立案处理塔城姓王。2008年7月2日受害人卢湘玉11万余元货物被埋的案件, 县公安局经过九天的调查决定对此事件不予立案。于2008年10月15日给我下达“沙湾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受害人不服,2008年10月20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又向塔城地区行署信访办、塔城地区公安处上访。到2008年10月30日,沙湾县公安局又给我下达了“刑事复议决定书”。公安局还是不予立案。

  2008年11月17日下午17时我带着沙湾县公安局的刑事复议决定书,找到县公安局局长黄宝江,我向他提出你们处理的此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你看一下你们处理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先推倒库房后履行的协议还不是刑事犯罪吗?不是毁坏财物罪吗?你们公安局是怎样执行法律规定的,你们包庇坏人比坏人还要坏,你们明目张胆包庇刑事犯罪,你们太腐败黑暗,公安局黄局长狗急跳墙,对我破口大骂,我日他妈的,我为什么处理的不对,我们找检察院说也不是刑事犯罪,我们黑你再不要找我们,把我推出了办公室塔城姓王。我说我们中国是一党执政,中国就有一个公安局,我必须找你,而且还要找到底。我们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公安局、检察院是法大、权大、还是钱大。

  2008年10月20日至2008年12月24日三次向沙湾县检察院控告沙湾县公安局,包庇开发商谷战胜及挖掘机老板马金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沙湾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相互沟通进行包庇,尤其是检察院侦查科科长李莉明目张胆进行包庇,检察长霍建东的态度也一样塔城姓王。检察院给我的答复函是:“谷战胜与王文忠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谷战胜拆迁该库房的行为主客观方面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案件,不属于本院立案督察范围。”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上访的答复:“你申诉谷战胜故意毁坏你财物一事材料已收到,经审查,我们同意沙湾县检察院复查决定,此案不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建议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吗?

  试问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检察院塔城姓王, 谷战胜与王文忠有经济纠纷应该经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裁决,提前通知货主搬迁,方可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又违反了合同协议,雇佣黑社会强行拆迁,将我11万余元货物被埋废墟,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是什么呢?这样的行为还不属于检察院督察的范围吗?

  粮油商贸公司库房房主王文忠与开发商谷战胜对库房拆迁协议一直都有纠纷塔城姓王。至今,谷战胜都没有对协议履行完毕,房产证都未办理。

  2008年7月3日前,库房属于粮油商贸公司王文忠, 将库房出租给谁,放什么货物为什么要告知开发商谷战胜?这些又与开发商有什么关系?开发商谷战胜在2007年5月18日就知道此库房内有一大批货物塔城姓王。他去年租用的挖掘机老板在知道有货物的情况下就不再挖了,此老板认为此行为属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今年租用的马金基的挖掘机却只顾金钱利益而不顾法律,难道这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吗 ?受害人2008年7月2号向沙湾县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提出控告,公安人员为什么不对此事进行调查?

  2008年7月3日,开发商与房主二方的拆迁协议在城建部门的协调下履行完毕塔城姓王。2008年7月2日凌晨7点30分,开发商谷战胜违约拆迁合同协议,不通知房主及货主搬迁,却请来石河子的黑社会带着铁棍、刀子,租用沙湾县个体老板马金基的轮式挖掘机,故意把我租用沙湾县粮油商贸公司法人王文忠的库房偷偷的全部推平,并将我11万余元的货物全部埋在废墟中。还把挖掘机开进推平的库房对其进行碾压,其中60%的货物被损坏,给受害人(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这样行为为什么公安局不予立案

  先推库房后履行协议这样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塔城姓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沙湾县公安局应该立案侦查。而长达八个多月时间里,公安局不但不对此事立案侦查反而对开发商谷战胜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包庇,为什么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公安局、检察院个别领导这样腐败黑暗,为什么沙湾县检察院与公安局相互沟通明目张胆包庇刑事犯罪行为。

  我们中国一党执政,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就是我们中国最高权力的人民政府及公、检、法,都不能按规定执行塔城姓王。这样的法律是给谁制定的?是给平民百姓制定的吗?

  一个小小的开发商,故意把一个平民百姓的十一万余元的货物被埋,长达八个多月塔城姓王。多次上访新疆塔城地区、行署、政法委、公、检、法,都得不到解决。2009年1月13日,已将此案提交到沙湾县人民代表大会。2009年2月1日,新疆沙湾县县委副县长许新成通知被害人卢相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还是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最终还是没有结果。

  我现已准备在2009年3月9日,第五次开始上访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办、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检察院,是否能找到清官,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塔城姓王。如得不到解决,我们在上访到中国最高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的口号是:“上访党中央国务院,清官在哪里。”如果在找不到共产党的清官,我们就找外国记者援助,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得到人权。

  做为一位普通的公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多次上访新疆塔城地区、行署、地区政法委、行署信访办、地区公安局、地区检察院,长达八个月都没有得到解决塔城姓王。请求全国各位人大、政协代表,发挥人民代表的职责,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利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监督公安、检察机关廉洁奉公、正确使用法律。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将刑事犯罪人谷战胜、马金基依法惩处,包庇刑事犯罪行为的新疆塔城地区公安局、检察院个别领导及沙湾县公安局局长黄宝江、政委孟庆海、原派出所负责人王向东、检察院检察长霍建东、侦查科科长李丽,绳之以法。挽回我的经济损失,让我们平民百姓继续活下去。

  请求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救救我们平民百姓,将此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塔城姓王。督促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给予解决。

  直访国务院、党中央、清官在哪里塔城姓王!

  联系电话;13999530758 新疆沙湾县居民 卢湘玉

   09936031512 2009年1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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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传统节日,也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在这一天,人们会去墓地为已故的亲人扫墓,表达对先人的怀念和尊敬。烧纸钱是其中的一种习俗。烧纸钱,也称为“祭纸”或“冥币”,是一种象征性的财富,用于祭祀已故的亲人。这一习俗源于古代的信仰,人们认为死者在阴间也需要金钱来维持生活,因此会烧纸钱给他们,希望他们在另一个世界也能过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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