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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虚假诉讼开放了“绿灯”:四会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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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 或者‘ 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四会姓王。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这是最高法院针对不断上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发出的指导性文件,它把预防虚假诉讼提到法院审判工作的突出位置。

  《通知》发出时,适逢福建省福安市发生一起虚假诉讼案:当地民间标会(互助会)会头王细容(以下简称原告)仅以会脚刘秋惠(以下简称被告)的一张“借条”诉其欠款50万元,要求归还本息四会姓王。被告则以持有的另一会脚的一张日期、金额、债权人以及内容均一模一样的“借条”以及标会会单等等书证,证实原告说谎诬告,说明案件的实质是标会会款纠纷,与民间借贷毫无关联。此案的结局是被告败诉,多年诉求无果后,终致房产被执行。2015年7月末,原告涉嫌组织2010.5.15民间标会活动案告破,此“借贷案”才真相大白:原来这是一桩假案,是由原告虚假诉讼为起点,又以原告骗走法院巨额执行款为终点的假案!假案中的核心证据——2张“借条”的本质,与最高法院《通知》中所指的“有瑕疵的‘欠条’ 或者‘ 收条’”雷同。

  一、 标会活动中产生怪异的、形式有瑕疵的2张‘借条’

  原告是福安市民间标会(互助会)会头四会姓王,其组织的2010.5.15标会,参会名额共50名,每名每月(次)应纳会款一

  万元共50万元(俗称“母钱”,即本金)四会姓王。在筹备组织和召集会脚过程中,原告要把李雪莲做的一会记在被告的名下,被告答应了。这样,会单中体现被告一人做四会,其中一会是李雪莲的。当年9月15日,李雪莲委托吴眉容参与竟标,以7630元中标。9月17日,原告与李雪莲当面结算并亲笔写下了会款结算单,李雪莲按要求签发了一张50万元借条给原告,表示收到会钱母钱50万元。原告以会单上没有李雪莲名字为由,要被告另签一张50万元借条,同时把李雪莲的借条交被告收执。这样,李雪莲收取会钱过程就产生出2张同为50万元、日期同为9.17、同以会首王细容为债权人且内容相同、一字不差的“借条”,李的“借条”在被告手里,刘的“借条”在原告手中。

  收取会钱使用签发借条的手续,十分怪异,也非常罕见,其“意义”有二:1、表示会脚收到会钱,同时又包含会脚欠会头会钱的意思(收会钱后,还要继续按期缴纳会款“母钱”和应缴的中标数“仔钱”即利息);2、会头防控风险四会姓王。遇会脚半途跑路或断供,会头就用“借条”直接起诉。虽然同意会头用“借条”的做法,但是会脚大多不放心,都会提前去讨回“借条”,或者借退会清算讨回。

  二、虚假诉讼遭失败四会姓王,“借贷案”转为刑事案

  2011年5月1日四会姓王,被告以6100元中标,原告不按标会规则结算和支付会款,双方纠缠四个月后,原告即以手中持有

  的虚假借条向福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四会姓王。法院经过2次开庭,发现案件涉嫌民间标会,属刑事案,遂裁定中止诉讼,于2012.4.5以(2011)安民初字第1565——2号《案件材料移送函》向公安局移送,随函移送的有标会会单、借条、录音文字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存在原告组织2010.5.15标会事实的材料。至此,原告的虚假诉讼不但已经失败,而且面临可能被作为涉嫌组织非法标会案的嫌疑人受到公安局立案的危险。因此,原告极力动员一切社会关系,采取多种手段来挽救败局。

  三、假话连篇四会姓王,伪证铺天,严重干扰与误导公安司法

  正如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所说“双方在讼争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基于民间标会产生的会款纠纷等问题上产生争执,由此成讼” “原告王细容据以起诉的仅为一张借条”,原告仅凭一张虚假的借条,在法院移送案件材料后,编造谎言,组织伪证,把挽救败局的重点放在否定标会事实上四会姓王。首先,原告写了《关于王细容和刘秋惠民间借贷纠纷的说明报告》(以下简称《说明报告》)给公安局,无中生有,编造现金交付“事实”和没有组织标会活动等谎言,并组织11人在《说明报告》上联名签字证明。其次,原告组织多人向公安局侦查人员作伪证供述。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的《福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记录》材料反映,核实21人,其中就有18人证明原告王细容没有组织标会,只有3人证明她有组织标会,伪证者达18人之多,是实证3人的6倍,伪证规模之大,令人结舌!其三,坚持虚假供述。原告接受多次调查,均反复肯定自己“没有做会”(即标会),2010.5.15标会虽然有会单,那是用来“试算能不能赚钱,算好后就扔掉了”“因人数多,金额大,放弃了”等等谎言,从而,伪证与谎言的信息接连不断地、一波又一波地涌向公安经侦部门与侦办警员,严重误导了公安侦查工作,使侦查结果呈现较强倾向性,使福安市公安局产生错误的安公法综函(2012)07号《关于王细容与刘秋惠民间借贷一案的回复》(以下简称07号函)。

  四会姓王我们从07号函内容可见:

  1、受伪证与谎言影响,公安局“先入为主”,以至对法院移送的诸多证实原告存在组织标会事实的证据材料,不提起、不调查、没说法四会姓王。依常理,既然法院移送这些材料,公安局回复时该有个说法。但公安局在07号函回复中,对法院移送的材料连提都没提,全部搁下。

  2、被告说“07号函说谎”四会姓王。一个平民敢这样说,必须有十分可靠的证据支撑,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07号函说的“经查本案当事人王细容、刘秋惠……”完全是谎言:从法院2012.4.5给公安局《移送案件材料函》至公安局形成07号函的一个多月中,公安局真没有找被告作调查了解,更没有做笔录。

  3、07号函说“经查明,缪泽光、缪宝良曾在王细容家中看到刘秋惠写下一张50万元借条后,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钱从王细容家离开”四会姓王。此‘事实’表述,直接牵涉原告,不论依法还是依理,均应找原告调查、质证。可是,负责此案的公安局经侦大队故意隐瞒和回避被告,绕开被告将凭空捏造的‘借贷事实’塞进07号函。这样,伪证就通过公安局07号函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4、07号函用“查明”“核实”“认为”等词语,否定王细容组织2010.5.15标会事实,肯定伪证“借贷事实”,作出“民事纠纷”结论四会姓王。这些,是建立在调查对象“青一色”和只调查、不核实基础上。“青一色”调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5、07号函说到“吴眉容曾有代替李雪莲前往福安阳头鸿辉花园8号楼储物间参与竟标标会,但不知会首何人”,此项调查在形成07号函的当时,可算是半途而废四会姓王。

  上述07号函存在的5个方面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是受到原告说谎与制造伪证的严重干扰与误导,造成公安局以假为真,认虚为实,结果是所有伪证得到公安局的认可四会姓王。

  四、错案是这样形成的

  公安局的07号函,充斥伪证,成为法院判决依据四会姓王。法院收到07号函后的三个月中,不开庭审理,直接依据07号函撰写一审判决书。由于违背事实,以假当真,判决书对被告刘秋惠提供的重要证据所作的分析与结论性阐述,呈现强词夺理甚至虚假不实:如,原告承认会款结算单“也是我写的”,判决书却说是“刘秋惠制作的”;原告的伪证供述说放弃组织该标会,会单没用就“扔了”,判决书下的定义是“所谓的会单”;原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楚地反映出会脚张××、王××有规律地存入会钱情况,且与会单核实印证,法院却说“看不出”;对被告手中持有的李雪莲借条这一核心证据,法院以“存疑”二字,轻松地排除,等等。由于依据充斥伪证的07号函写作判决书,判决意见表现出严重违法与不合情理甚至违背事实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撰写判决书是沿着伪证指示方向展开。

  在被告刘秋惠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表明会脚有规律地存入会钱)→吴眉容代理竟标证言(表明竟标活动及其中标结果)→李雪莲的会钱结算单(表明会首与会脚办理领取会钱手续)→李雪莲借条→刘秋惠借条(2张借条互换,证明记名标会及借条性质是会钱领款条)等证据,已经构成严密的证据系统和“原告王细容据以起诉的仅为一张借条”情况下,原告没有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如现金交付过程的细节、资金来源、出借能力等证据的举证),法院也没有按最高法《通知》所说的“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去履行职能四会姓王。被告收到判决书时问过“为什么没有开庭就判决了”,冯姓法官说:“我们是依据公安局07号函判决的,所以不用开庭”。

  五、假案又是怎么执行的

  拍卖三次还是四次,谁说了算?虚假诉讼目的一定是诈骗,诈骗目的实现与否,关键在于执行效果四会姓王。此虚假诉讼历

  经起诉→失败→制造伪证起死回生→维持(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可谓有惊无险,一路绿灯,终于胜利在望,进入执行阶段,法院选择了以拍卖被告房产为主要执行方式四会姓王。据福安市人民法院安法信〔2015〕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细容与被执行人刘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情况报告》反映,被告一处在福建厦门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做为执行标的物,前后拍卖四次均流拍,最后被变卖。按照最高法院规定,执行民事案拍卖房产最多三次,而法院却拍卖四次。

  自己的裁定书自己不执行四会姓王。福安市人民法院的2013年1月7日的查封裁定书明确“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

  的四会姓王,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的意见落空:法院作出续封裁定书之前,没有任何

  人的书面申请!同时四会姓王,续封裁定书不送达,直至2015年4月15日被告到法院查问时,法院才拿出续封裁定书让被告签

  收,此时距离续封日期已4个月,距离变卖日期仅2天四会姓王。负责执行的法官黄某的《法官日记》说,“依职权续封,续封

  裁定书可不送达”四会姓王。但是,被告以法院文件为据力争,要求撤销续封裁定,中止执行,等待原告刑事案侦查结果(2014.8.11

  原告涉嫌组织2010.5.1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立案),不被法院接受四会姓王。

  标的物挂牌销售四会姓王。被告刘秋惠得知法院执行变卖日期安排后,认为房产查封期已经超过规定的二年期限,没有续封法院不可能进入变卖程序,根本就没想到会发生法院不送达续封裁定书这一层的问题。于是,上网查询与搜索,发现房产被厦门某中介挂牌销售,联系该中介后,说明情况和提了些意见与建议,结果第二天发现该中介网站上已经注销了原先的挂牌,再也看不到被告房产在该中介网站上挂牌的页面了。只有法院向中介申请挂牌,被告刘秋惠此说应该不会错。

  骗取执行款四会姓王。法院于2015.4.17变卖了被告的房产后,所得资金除了划归银行按揭贷款外,其余76万元于2015.5.22全部“返还”给王细容,法院文件除了说出“返还”一词外,还说“尽量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放弃其它债权和利息”,说明法院当时还担心原告不满足,这是正版的“被骗还要替人家数钱”闹剧!更让人无法相信的事实是:原告骗取76万元执行款时,已经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嫌疑人,被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8.11)近一年,而距离福建省公安厅2015.6.1专门派员到福安督办该案仅9天,距2015.7.30破案被取保候审也只有二个多月!

  法官打人四会姓王。2015.5.29上午十点左右,被告刘秋惠到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找执行经办法官黄某,问4月17号变卖房子后都一个月了,变卖的钱到哪里去了?为什么银行还发来《违约贷款催收函》?其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被法院执行以130多万变卖,法院只给两张看都看不清楚的复印件(即银行收据和王细容收条,上面均无法院签章),她要求法官签个字或盖个法院的印,以示负责和确认。因为法院某院长说钱已转还银行了,所以问“为什么银行还找我要钱”?法官黄某一时回答不出来,有点坐不住,他让被告去找局长,并随后走出办公室,被告怕他又溜走,就跟了出去。不知何因,黄某突然趁被告不备,朝其头部右脑猛击重拳。事后,黄某报案称被打,公安局要调取现场视频被法院阻挠,被告数次反映均被不理不睬。

  司法系统的耻辱四会姓王。原告王细容作为刑事案在案嫌疑人,在法院领走巨额执行款,法院边“返还”,边求嫌疑人放弃其它债权;女性受害者被男性法官击打,无人处理!此现象在福建司法史上,应是绝无仅有!

  虚假诉讼案“双胞胎”或“多胞胎”吗?被告有82万元标会会钱在原告处,不但至今分文未取,反而被诉欠账不还至房产被变卖四会姓王。原告明明存在标会事实,司法机关竟然认定没有。被告不服,决心抓现场。2013年9月5日,原告标会现场让被告侦知,在标会现场扣下原告所有的标会活动证据材料并随同到福安市韩阳派出所接受公安警员的调查与询问,作下笔录。当时派出所收集了原告存放提包中许多标会活动的实物证据,包括会单、记录簿等等。原告组织标会活动存在专业化倾向,而且伴随着违法诈骗,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毒害深,危害广,这次都诈骗到法院头上了!无独有偶,网上有一《王细容诉叶爱苹民间借贷纠纷案》(标明福安市法院文件(2014)安民初字第1812号),与此虚假诉讼案大同小异,异曲同工。

  上述虚假诉讼案发生后,过关斩将,有惊无险,一路绿灯,终达目的四会姓王。此虚假诉讼案是在最高法院《通知》下达其间,冒着风险逆流而上,其之所以一路绿灯,达到目的,有赖于骗子的说谎与组织伪证能力,更有赖于司法机关中……。

  2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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