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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卧龙乡永康毒瘤仍没收手:永城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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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城市卧龙乡周永康毒瘤仍没收手

  遵重敬佩的李中华市长升为书记,您在百忙中过问一下臣民!三级干部会议刚刚结束,危害百姓最大最直接的就是乡村二级,全国正在打恶处黑,而魏靖武在卧龙乡穿着党的外衣,干着没有良心的事永城姓王。干着缺徳丧尽天良没有一点人性的事,穿着党的外衣不干党的事,卧龙乡所有冤案不让正常反应问题,只要反应问题直接用非警务拉回来摄个罪名关起来,认错了不上访就放出来,该处理事没有人干都是踢皮球不作为乱作为,周永康毒瘤在卧龙乡仍然是不收手,黑恶势力强大在候健的保护下,谢超为了几分地得不到公证处理到省反应问题,乡政府用残无人道的手段造假关了三年半,还没出监狱又被乡保护的黑恶势力把他的土地又被抢去一块,谢超出监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继续维权,魏靖武政事不干专找律师分析谢超的其它错,废九牛二虎之力,事情没得到处理,找个律师摄个遗弃罪,用警力从郑州拉回来关进看守所,关了三年半刚出来还没过淫,乡政府说人家遗弃罪,人家从小拾到家的小孩,把自己家亲生的孩子都弄丢了,都没舍得遗弃,现在大了给人家弄个遗弃罪,遗弃罪应该是乡的造假人员,魏靖武穿着党的外衣干着恶血缺德的事,乡政府拿十几万养傻子是乡政府造假把人家关了三年半,乡政府不得不拿钱养着个傻儿,是谁造假让乡政府损失十几万,把谢超关进监狱后,又在2018年2月25日书记接访日前,在乡政府保护的黑恶势力下,把谢超的树烧死几十棵这是真正的犯罪也没有见派出所抓人。希望纪委介入撤查此事?望有公平正义有良知的转转

  卧龙民间的顺口溜

  靖武连龙瞎胡干抓的都是上访犯,打恶处霸看不见,上访户真不少抓住就往监狱里倒,监狱的大门是真宽命令民警把人看,民警里面把人删,认了错喽就放宽,在去上访还要关,冤不冤来看下见乡里让干咱就干,卧龙乡真黑暗关了一遍一又一遍,新来领导想立功,干嘛不唱二尽功,卧龙乡没解放不用飞机合大炮,黑社会倡决来挡道,告到那里都白告永城姓王。

  永城市卧龙乡政府原领导勾结公检法联合造假冤案永城姓王,可以随便非法拘禁4天四夜12人轮流看管以刘涛为守,出狱后多次到省有关单位反应至今没有结果,公安部门办案取假证,检察法院不质证,所有证据没有一个质证的,法院一个案件二次下判决把非法拘禁的四天四夜也判进刑期里,乡政府领导为了政绩有信访案件不得调动不得提升,利用寻衅滋事罪的万能法律钥匙,把一个都知道的没有任何罪的冤案判了三年半,三年内没有信访了领导调到交通局好单位当了局长,谢超的土地被人抢走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乡政府让他复垦的地被政府人员看着把树拉掉了,土地又被抢走了一块,抢地者有乡政府的候健的黑恶事力保护,原派出所所长都被打他骂走,谢超的事情得不到处理为了维权判了三年半出来继续维权,新任领导也是为了政绩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警力又以弃子罪乡政府动用警力于2018年1月30号从省信访局拉回去关在看守所,望高层领导能关注一下卧龙乡政府的严重腐败?天高皇帝远卧龙乡腐败无人管,卧龙乡黑恶势力倡决欺人无人管

  关注一下卧龙乡不如万恶的旧社会里生活

  申诉人:谢超,男,1950年3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卧龙乡夏竹园村夏竹园西组105号;手机号:17698958267永城姓王。

  申诉人谢超因犯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提出申诉永城姓王。

  申诉请求: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丘终字121号刑事裁定;

  二、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35号判决;

  三、改判申诉人谢超无罪永城姓王。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没有犯罪,乡政府为了打击迫害访民,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申诉人,诬告申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永城市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裁判申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罪量刑三年六个月永城姓王。申诉人是冤枉的。

  申诉人在自己地里干活,与杨金枝发生纠纷,杨金枝用农具扎伤,而申诉人把农具夺回,杨金枝回家了,申诉人没有动过杨金枝一个手指头,永城市公安局却对申诉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处罚明显不公;2012年杨金枝却把申诉人在2003年在争议的土地上更新栽种的杨树卖掉,钱款据为已有永城姓王。并在该土地上重新种上她种的庄稼。申诉人多次到地方相关部门反应情况,结果相互推诿无人过问,申诉人只好依法逐级上访到河南省,在上访过程中,因申诉人的儿子虽是个成人,但其无独立生活能力,故申诉人只好时时带着他,维权,申诉人从来没有让他在卧龙乡政府会议室、河南省信访局门口大小便的事,在乡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门口堆小坟头诅咒的事实和行为。张春梅、夏绍然、夏从超、丁保卿、夏绍青等多名相关证人在庭审是有其证言,所有的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夏绍然、夏绍青兄弟俩的儿子将申诉人打成伤残,申诉人告状他们,赔偿申诉人五万元,他们出伪证这次陷害申诉人,他们1992年正月还将申诉人的妻子打得吐血,同年2月份申诉人的妻子死了。)因此所述证言均不参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诉人没有缠访、闹访行为,也没有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申诉人在本村中是个外字姓人,人少户孤,连杨金枝这样的女子都敢卖掉申诉人栽的树,申诉人哪里会去骂夏绍然、张绍君、夏从超、邵明亮、一审二审错误认定申诉人骂上述这些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永城姓王。申诉人不管受到多大的委曲,都无过激的言行,只好依法维权,终审判决虽列举了申诉人骂一些人,其实这些所谓的证人没有一个人出庭作证,虽然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让证人出庭质证,然法官不允许。这些所谓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没有调查核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终审判决认为申诉人多次去商丘、郑州等处上访问题,是因为申诉人被夏绍然的儿子夏登勇打伤,法院判决不公,乡政府处理申诉人与杨金枝土地纠纷不公,申诉人没有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永城姓王。

  终审法院认定申诉人辱骂夏绍然、夏素云、邵明亮、夏从超、杨金枝和丁保宇,因为申诉人没有辱骂过上述这些人,且上述这些所谓的证人也没有出庭质证,其证言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永城姓王。

  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永城姓王。

  申诉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永城姓王。

  2014年8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永城姓王。

  申诉人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永城姓王。

  永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着严重错误,本案的实质是地方政府不解决访民的合法诉求,又坚持腐败,打击报复上访,捏造事实,栽脏陷害申诉人,且申诉人被关到看守所里,腐败警察还对申诉人进行严刑逼供,逼迫申诉人承认乌有之罪,将申诉人折磨得死去活来永城姓王。

  比如申诉人及申诉人的儿子从来没有住过乡政府的会议室,申诉人及申诉人的儿子没有去过北京上访,而一审法院这样认定申诉人父子俩去过北京上访及住过乡政府的会议室,这都是认定事实错误的表现之一永城姓王。乡政府通过县检察院诬告申诉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大都是乡政府干部作伪证,甚至还有离申诉人十多里开外的陌生人来作伪证,其证据经不起质证,也没有质证,不足为证,其它的相关信访流程法律文书,与本案是否构成寻滋事罪无关,检察院唯一能拿出手的证据视频,其内容反映的是:因赡养老人一事,申诉人哥家带着其儿子、儿媳等人到乡政府司法所评理,申诉人的侄子骂其父(申诉人的哥哥),又打了其父一拳,这就等于是骂申诉人,申诉人就骂了申诉人的侄子一句,你是个孬种!视频中申诉人没有骂夏绍然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如若不信可以播放所谓的视频验证。

  杨金枝用刨地的三股的铁叉扎了申诉人,跑回家,派出所称她的阴部被打伤了,拘留申诉人五天,但是派出所又拿不出证据,派出所称把杨金枝拘留了三天,其实派出所没有拘留她永城姓王。因为派出所包庇她。杨金枝根本就没有要自杀这回事,试想一个无赖,杨金枝非法抢申诉人的地,这样的一唯利是图的小人,会自杀吗?且乡政府至今没有解决申诉人的承包地使用权问题,乡政府称争议地是集体土地,真是腐败,顽固不化。

  一审法院一二三四五地罗列了四十多项所谓的证据,都经不起推敲,不敢接受质证,都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申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永城姓王。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新意,只是搞官官相护,照本宣科,错误地维持一审错判。

  永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着严重错误永城姓王。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永城姓王。

  永城市人民法院没有指明申诉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几项,纵观本案事实,申诉人没有随意殴打他人,该法第一款第一项不适用本人永城姓王。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六行“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超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永城市人民法院想称申诉人构成该法第一款第二项。申诉人是依法上访,没有辱骂他人,更不存在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更没有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之目的,也就是说,该法第一款第二项也不适用申诉人。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永城姓王。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永城姓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永城姓王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永城姓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永城姓王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永城姓王。

  申诉人带着养子(天生性的残疾人)上访,行动不便,根本就不存在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形永城姓王。退一万步说,假定申诉人骂人了,申诉人也不存在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情形,也构不成寻衅滋事罪,正象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那样,只说“被告人谢超多次随意辱骂他人”,而这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缺少了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情形,构成本罪的要件不具备。

  所以说,一、二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永城姓王。

  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永城市人民法院没有接受申诉人的申请,没有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审判程序违法,没有依法排除非法的言辞证据,终审判决没有纠正一审的错判,也没有接受申诉人的申请,让对方的证言出庭接受质证,仍然是审判程序违法永城姓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应当审查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永城姓王。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申诉人千言万语,难以都诉说冤屈,本案是一起栽赃陷害罪,申诉人是无罪的,乡政府为了打击迫害上访,捏造事实,陷害无辜,申诉人诚挚地恳求人民法院本着错案必纠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为申诉人主持公道,撤销一二审错误的判决,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永城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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