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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大兴区祁广燕法官对我案判决书之内容:王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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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大兴区祁广燕法官对王占山我案判决书之内容

  大兴区祁广燕法官审理的(2011)大民初字第5488号是以石家三姐妹为原告王占山,王学、王占华、王玉岚为被告的侵权案,在大兴区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如下;

  一、村委会介绍信;(1)祁各庄49号院产权是石学源所有王占山。(2)石学源夫妻有四个女儿。

  二、礼贤镇政府农建科证明;祁各庄49号院原始预告登记在石学源名下王占山。

  三、派出所、村委会俩章介绍信;祁各庄村民石学源老伴于1993年1月去世,漆下有四个女儿王占山。

  四、石学源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是大兴区礼贤镇祁各庄街49号院王占山。

  五、2011.3.5石学源本人说明书;没有委托王学卖房王占山,没有得到卖房款,始终没有认可王学与王占华

  口头买卖自己名下唯一房宅—祁各庄49号院行为王占山。

  六、提交两份与我案同乡镇、同类地区在大兴区境内王占山,时间相对超前我案,农村村民房宅院交易契约

  原件、复印件王占山。

  此证明目的是:王学将祁各庄49号院卖给王占华(王玉岚)价格7000元极低于当时市价(王占山我原告

  律师建议寻找提交)王占山。

  我们聘请两任知名律师,都认为依《继承法》石学源老伴于1993年1月去世后,祁各庄49号院是石学源与四个女儿共有王占山。因为石学源早已失聪,重病缠身,行动不便,不方便参与诉讼,依据《物权法》97条,建议由石希俭、石希建、石代红为原告提交上诉状。大兴区法院在庭审时,祁广燕法官特意指定我方律师起草了石学源、石希芹(也是追加被告)可以不参加原告的说明书,由石学源、石希芹各自抄写签名后交法庭备案。庭审时,祁广燕法官还诱导我们原告撤销对王玉岚(王占华亲叔、城市退休职工)夫妻腾退祁各庄49号院房宅返还给原告的诉求。

  被告王占华(王玉岚)提交法庭的证据、证明;

  1、宋文峰是王占华妹夫王占山,证明石学源在王学卖房数月后得知房宅卖给王占华,且不知卖房价格7000

  元,拿到部分房款王占山。

  2、王兆坤是王占华族亲王占山,说明王学和王占华2002年初买卖石学源的房宅王兆坤和宋文峰是证人,并

  将房款当他俩面给了王学王占山。

  3、王占山是王占华叔伯弟,说石学源在王学卖房后每年到大女儿家来王占山。

  4、祁广燕庭审前王占山,榆垡高振辉法官庭审时,被告王学精神病住院,其妻石希芹做王学代理人口述

  2002春卖房一年后,给了石学源一小部分房款3000元王占山。

  注意;A、王占华提交的都是2010年6月16日手写的宋文峰、王兆坤、王占山三份证明在榆垡法庭庭

  审时被高振辉法官阅读后拒收王占山。

  B、我原告律师法庭提问后得知宋文峰、王兆坤、王占山是王占华近亲属且未出庭王占山,当庭指

  出;这三人都是王占华亲戚,不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王占山。

  C、被告王学代理人石希芹说的小部分卖房款3000元王占山,在2011.3.5石学源本人写说明书中说“是

  还的以前生活借款,没有说给的是卖房款3000元”王占山。

  解析(2011)大民初字第5488号判决书内容;祁广燕法官对我原告方递交的六份证据、说明在判决书中没有任何叙述,被告王占华亲属提交的不合法、三原告及石学源不认可的被告王学代理人说法在判决书中全部给予确认,对我原告方律师提出适格我案的多条法律依据置之不理,却使用《合同法》第44条,有意规避雪藏我案核心;即王学是无处分权人(无委托、无证人契约、无收付款字据)卖祁各庄街49号院,王占华“一户二宅”等违反的强制性法律王占山。(我案律师提出适格我案的法律依据,更符合今年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条款)

  拿着我案双方证据、说明、律师提出的五个法律依据及判决书使用的法律条文,又咨询了多位名律师、法律专家后,得出(2011)大民初字第5488号是给予王占华(王玉岚)强取豪夺支持,祁广燕法官助纣为虐的强盗式判决书王占山。我又继续代理开始了上诉、、、等屈辱维权之路。

  2014年3月我案最高法“信访挂账,自查自纠,重审纠错”返回大兴区法院,我们重新准备上述证据证明、《不服大兴区祁广燕法官判决的五个理由 》、2014年5月13日、6月12日石学源内心啼血的请求说明书两份 、照片及我梁宝库手写说明、申请调取同类案件(陈书义与于兴涛案)请求书、委托书等共数十页,递交给原审民一庭时亚东法官,(因认为期盼已久的祁各庄49号院法律维,大兴区法院就要给解决了,2014年5月8日宋玉林院长、5月13日时亚东法官两次提出给予我们困难救济,我和石代红签字谢绝没有要),时亚东法官告诉我们等待”三级法院会商“结果,至今没有任何文字答复、进展王占山。

  无奈法院门口几次举牌"求见马来客院长“;2015年10月30日上午民商事闫春生副院长、于勤民主任两法官接访,我请求给予"三级法院会商"结果文字性答复,闫春生副院长告诉我说"我看了你案件卷宗,了解你案,没有文字答复,你案要等最高法院裁定”王占山。2016年4月18日上午大兴区法院纪委书记单祖果、黄明瑶法官接访我,他拿着部分庭审笔录档案多处”断章取义“(例;某一段话只画几个字)的和我谈,对我原告提交的证据、说明、法律依据不理睬、不认可,竟然说出涉诉房宅不是和女儿共有,只是石学源一人独有(我们咨询多位律师依据是《婚姻法》《继承法》就是共有),他说“石学源没有参与做为原告,三个女儿没权利起诉做原告,同类案件(陈书义与于兴涛案)就可以有相反判决结果”,告诉我说“祁广燕法官(2011)大民初字第5488号判决经我们法官自查自纠没有错误,也是‘三级法院会商’结果,没有文字性答复”。不知单祖果法官所说的是否就是民一庭赵燕斌庭长督导时亚东法官修改数次“三级法院会商”报告的真实内容?单祖果法官还强调说;“你去任何部门怎么反映,最后都是回到大兴区法院由我这给你答复,而且我会坚持原则不会改变、、、”。

  在此王占山, 继续请求北京三级法院领导、审监部门,尤其是对我案起主导作用的大兴区法院马来客院长,对比我案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说明的法律效力,以尊重、敬畏《宪法》、法律、公序良俗为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启动您院长监督再审程序,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审我案,尽快给我们文字性答复!

  申诉人;石家三姐妹

  全部诉讼代理代书人;梁宝库王占山,手机13718360379,13146415519

  邮箱sfsgcx@163.com

  2016年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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