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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皇帝马占良三年未严惩 临夏多名官员充当保护伞:临夏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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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则《甘肃省临夏市南园村惊现83岁土皇帝马占良依然鱼肉村民》的帖子备受关注,据知情人透露,该事件在2012年4月份,有400多名百姓集体上访,但当时遭到临夏市政府的截访,还抓了59名村民,关了15个小时,且致使一名孕妇意外流产临夏王姓。中央纪委曾就此事作过批示,但当地政府依然不予理睬。

  据了解,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省长刘伟平又对该事件多次作了重要批示临夏王姓。

  据多名村民反映:临夏市多部门成立调查组在调查情况中明显偏向马占良,避重就轻,更可怕的是2014年6月30日100多名百姓到临夏州政府上访当日,村民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马维真和喇学良被临夏市公安局抓捕,2014年7月1日临夏市公安局长马如云和临夏市政府相关领导到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南园村村委会宣读关于村社长马维真因涉嫌吸毒强制戒毒两年的决定临夏王姓。据多名村民反映说“马维真是被临夏州某马姓州长打击报复的,因为马姓州长在任临夏市委书记的时候就对百姓打击报复过,2014年6月30日村民到州政府上访的时候,马姓州长要接待上访村民代表,但马维真社长拒绝马姓州长接见,说马姓州长不是好官员,不让他接待处理,在上访当日马维真即被抓捕,明显的打击报复和政治阴谋”。

  某网编辑曾多次致电临夏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和临夏市公安局长马如云,临夏市公安局长马如云一直未接电话,宣传部门回应说抓的两人不是村民反映的代表马维真和喇学良,但是村民提供的马维真强制戒毒通知书和上访当日的抓捕照片,足以证明是在2014年6月30日村民上访当日被抓临夏王姓。

  此时,不仅要给临夏相关部门普及一下信访条例:【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 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 人民群众服务临夏王姓。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 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请问为什么要上访当日抓捕上访百姓?

  而且还是以吸毒的明目抓捕上访群众,简直不可思议临夏王姓。在 书记提出的法治中国,在这里没有半点的体现。小编不仅在想:到底是何人在为土皇帝充当保护伞,为了一个利用党员干部身份,职务侵占百姓集体财产的害群之马,竟然可以置400多村民的利益不顾,这样打击报复上访村民,百姓不是任人宰割的牛羊,更不能让某些官员骑在百姓头上为所欲为。

  据村民反映:“此案在2014年5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临夏州委书记周强在接待上访村民时候要求临夏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案,在6月底必须给村民解决,责成临夏市委书记曹正民全权处理临夏王姓。但是临夏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根本就是在走过场,临夏市信访局长喇学志说:"你们去上访吧,我昨天刚从北拷回来来八个上访的,你们去上访吧,我一样把你们拷回来,另外你们的企业两个处理方法,一,把制度建全,还由马占良来管理。二,马占良是功臣,承认马占良私自扩充的250多个泡沬股份。临夏市人大主任马锋在接待村民代表时候表态,不管是中纪委王书记也好, 书记也好,他们管不了,到任何时候也只能临夏市处理,告到天边儿也没有用”。小编不仅有些疑问,是人民赋予你的权力,没有人民你哪儿来的权力,对百姓说这样的言语,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吗?是一个合格的政府官员吗?作为一个信访局长更不能是一个法盲。本身这就是典型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侵占,而一个堂堂信访局长却能说出这样的话来,可笑可悲可叹。

  临临市信访局长喇学志多次把村民代表丁德祥叫到信访局:"说马占良是优秀企业家临夏王姓,人大代表我们要保护他,他挪用公款也是合理合法的,职务侵占也是合法的",请问喇学志大局长您是法盲吗?还是执法犯法,配当人民公仆吗?

  信访局长喇学志一直在哄骗百姓说马上处理临夏王姓,要百姓承认马占良是合理合法的,不管马占良是贱卖集体财产、挪用公款、贪污贿赂、侵占集体财产都是合法的,喇学志明显是在保护马占良,替贪污腐败当保护伞,喇学志是拿了土皇帝马占良好处吗?还是与土皇帝马占良有交易,中纪委看看临夏巿信访局长喇学志所作所为吧!

  在这里小编要普及一下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临夏王姓。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临夏王姓。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临夏王姓。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临夏王姓。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临夏王姓。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临夏王姓。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临夏王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临夏王姓。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临夏王姓。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临夏王姓。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临夏王姓。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临夏王姓。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临夏王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临夏王姓。

  据村民多次反映:“村民代表已多次上市委市政府讨要调查结果,市领导不是民主生活会就是什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每天都在开会,根本就是在装腔作势,不为民作主,还谈什么群众路线教育,是自欺欺人,走过场,作表面工作,让百姓对政府公信力失去信心,如果临夏市政府不公平公正的处理该案件,百姓会在近期到北京上访”临夏王姓。

  据当事村民透露,他们现在疑似被软禁了,时不时就被公安部门叫去问话,不允许出临夏市半步,村民代表多次要去兰州市办理其他事务都被临夏市城郊镇派出所叫回问话,说要出临夏必须由派出所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出市区临夏王姓。现在村民成了维稳对象,是中国体制的可悲,还是基层政府的无奈和误解。

  据悉该事件在近期会公布处理结果,百姓能否得到应有的权利,我们拭目以待临夏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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