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法理何在?公理何在?:开远王姓
网上祭奠平台祭祀网祭英烈网上祈福祭扫公众号app平台推荐
? 最高法又怎么样?相关法官比下面更不作为开远王姓,有的上下早已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我弟在云南一起运输毒品案中充其量就一马仔,他在二审供出幕后老板就是聂涛,《春城晚报》及诸多媒体都作了大篇幅报道,但律师与法官们的暗箱操作无处不在,最终我弟李志涛被判处死刑,而毒枭聂涛却被判为死缓,最高法刑三庭的法官们更是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直接就予以死刑复核,我弟在今年4月17日与家属会面时,曾强烈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给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以将功补过,却被昆明中院刑三庭段庭长及其他法官们当场拒绝(当时也有《春城晚报》的陈姓及另两位记者在场),第二天我弟含冤带着无限遗憾被昆明中院执行死刑,他是死不暝目啊!真不知天理何在?法理何在?公理何在?
以下是开远王姓我弟的部份案宗
开远铁路警方捣毁一个特大贩毒网络
元/月)更多
5月22日当晚,民警将邹劲松、刘刚等7名嫌疑人抓获;深夜,又擒获刚刚潜入境内的王家兵开远王姓。民警查扣了一辆运毒车辆,在后备箱查获17.8千克冰毒。
随后,邹劲松全盘托出了整个贩毒网络:其曾经是“聂总”的马仔,多次为“聂总”驾驶一辆帕萨特小汽车从云南往湖北贩运毒品开远王姓。此批毒品运送到武汉后将交由“聂总”,由“聂总”再交由武汉的庄家“小毛”贩卖,每个月运毒两次,每次在40万粒。
5月28日,专案组成功锁定“聂总”派出的两名马仔,并在昆楚高速公路昆明西收费站抓获李某、周某,从帕萨特汽车后备箱内缴获毒品33.4千克开远王姓。经审讯获悉,“聂总”真名聂涛,男,40岁,是湖北仙桃人。此次在景洪联系好该批毒品后,由李、周两人携带现金400万元前去取货并根据事先选好的路线将货运到武汉,而聂涛独自溜回了武汉。
老板住店叫小姐去开房
民警立即前往武汉,却发现聂涛已没了音信开远王姓。于是专案组决定对聂涛、“小毛”等人在云南尤其是景洪的关系人进行摸排,终于掌握其在景洪有一个情妇租住在某小区。经过近两个月侦控,民警发现聂涛藏匿一段时间后,将身份“漂白”成了“刘涛”,生活方式也作了改变,但其在8月初与情妇开始频繁联系。
8月3日,聂涛出现在景洪一宾馆,准备购买毒品组织马仔贩运到湖北,并帮一名湖南人介绍购买了3万粒冰毒让一马仔运往湖南开远王姓。由于聂涛很狡猾,专案组目标锁定在一个湖南籍男子身上。8月6日凌晨6点多,民警将入住在景洪市一宾馆的肖阳军抓获,并缴获冰毒2.75千克。
由于几名马仔和关系人出事后,聂涛的活动轨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开远王姓。僵局中,专案组发现一名姓王的坐台小姐与聂涛情妇有联系。经过排查,民警发现聂涛的秘密:其每次住宿时均叫坐台小姐去登记,并由情妇通过他人租了一间公寓房。8月14日,聂涛到一大酒店与“小毛”联系。经侦查,确定“小毛”叫张轶然,武汉人,同行还有两名马仔。
毒品和枪藏在排烟孔内
8月26日,得知聂涛等人准备运送毒品离开景洪,专案组立即派出两个抓捕小组,跟踪两车过宁洱、景谷直到景东县城开远王姓。待聂涛等人住下后,两小组同时行动,成功将聂涛等4人抓获,并当场从聂涛驾驶的轿车后备箱里查获冰毒8公斤、制式手枪3支、子弹81发。张轶然事后交代,枪支是去年8月在缅甸以每支3万元购买来的。
聂涛交代,由于马仔多次失手,毒资运作已出现困难,为翻本,他只好自己来云南贩运毒品,并把武汉的张轶然请到景洪,提供资金和联系购买枪支;毒品和枪支是张轶然交给他的,其便将毒品和枪支藏匿于所租住房间天花板抽油烟机排烟孔内,准备将毒品武装押运回湖北贩卖开远王姓。
9月5日,当张轶然等3人乘景洪至昆明航班到达昆明机场刚下飞机,就被抓获归案开远王姓。至此,这个涉及地域跨度最广、涉案人员最多、毒品和资金流量最大的特大跨国贩毒网络被捣毁了。
(记者 吕世成 通讯员 李鸣放 王宏斌 徐红 陈明康)
有关李志涛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李志涛胞兄李志雄委托并征得李志涛本人同意,担任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开远王姓。通过会见李志涛本人,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案情,本律师对云南两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罪名不持异议。但本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对李志涛及周光华系受聂涛指使运输毒品这一关键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量刑不当。李志涛在本案中应当认定其从犯地位,不应判处极刑。理由如下:
一、李志涛、周光华系受聂涛指使运输毒品,其在本案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开远王姓。
虽然李志涛在一审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更未供述自己是受聂涛指使运输毒品开远王姓。但李志涛在二审阶段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是不能蒙混过关的,所以他将自己和周光华受聂涛指使,分别驾驶由聂涛出资购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和丰田二手吉普车,按照聂涛指令,携带聂涛提供的毒资,到景洪指定地点接送毒品,然后按照聂涛指定的线路运输毒品,准备运回武汉后将毒品交聂涛贩卖。在尚未到达昆明时,即被我公安民警抓获。
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本案中,李志涛系受聂涛指使、雇佣的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聂涛运输毒品,他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聂涛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依法认定李志涛属于从犯开远王姓。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聂涛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根据以上会议纪要精神,对有证据证明李志涛确属受聂涛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开远王姓。
本案中,认定李志涛、周光华系受聂涛指使运输毒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李志涛、周光华所驾驶车辆均由聂涛出资购买,该事实可从购买该两台车全由聂涛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足以证实,聂涛以李志涛和他人名义购买,只能说明他的反侦查能力强大,但无法否认该车辆实际为聂涛所有和控制,并专门用于贩运毒品的事实开远王姓。二是李志涛、周光华的运输毒品前后的电话记录,特别是在周光华被公安人员控制后,李志涛无法与周光华联系上,向聂涛打电话请示(13377874666),在聂涛的指示下,停车待命,并且将临时电话卡扔掉。三是在聂涛因另外一起运输毒品案归案后,春城晚报为此在2012年3月13日发表了一篇新闻报道,该报道详细描述了聂涛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的经过,特别提到了李志涛、周光华这次运输毒品,系受聂涛指使所为。显然,作为报道事实真相的新闻媒体,绝对不可能对这一情节进行凭空捏造,该事实只能是公安侦查机关向新闻记者提供了相关证据后,新闻媒体才可能据实进行报道。
辩护人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聂涛在运输毒品案中,属于主犯,而受聂涛指使,充当运输毒品马仔的李志涛和周光华,属于从犯开远王姓。二审人民法院未对全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分析,仅取其中李志涛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这一情节,完全没有考虑李志涛在整个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便判处其极刑,显然与以上南京会议精神相违背。
二、 李志涛运输毒品一案,是在公安侦查部门的完全监控下实施,该案属于控制下交付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开远王姓。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开远王姓。这种侦查方法在侦查毒品、走私案中经常被使用。
本案中,聂涛指使李志涛、周光华运输毒品一案,早已在云南昆明禁毒民警的完全监控之中,从李志涛的供述材料可以看出,在聂涛到达景洪后,公安侦查机关已经完全掌握其动向,公安机关当时未对聂涛动手实施抓捕开远王姓。李志涛和周光华从武汉来到云南后,在其住宿、吃饭、洗车等运输毒品的各个时点,均有公安人员现场监控,最终公安机关能够在高速公路的滚滚车流中,精确定位,先后将两台配合运输毒品的车辆和人员一网打尽,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在充分监控的情况下,是绝对不可能如此精准和成功的。在侦查机关严密控制下的毒品运输行为,其犯罪是不可能成功完成的。因此,本起运输毒品案件,属于控制下交付,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 李志涛属于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不属于罪大恶极必须判处极刑的人开远王姓。
李志涛因交友不慎,加上哥们义气,成为聂涛的马仔,在聂涛的指使下运输毒品开远王姓。但他此次犯罪,系初犯。全部毒品被侦查机关起获,未流入社会毒害大众。李志涛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不是那种罪大恶极,非判处死刑不可的人。
四、作为主谋及多次贩卖毒品的聂涛仅判处死缓,而作为马仔的李志涛却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量刑原则,显失公平开远王姓。在李志涛、周光华归案后,作为主谋的聂涛当时侥幸逃脱。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聂涛终因再次作案而被云南铁路警方成功抓获。由于公安机关未次李志涛与周光华本次运输毒品一案,算到聂涛头上,最终聂涛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作为运输毒品从犯及未遂犯的李志涛,却被两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两相比较,罪大恶极者活,从犯初犯者死。这样的判决结果,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即使从起码的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作为死刑复核机关,掌握着李志涛生死大权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本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给予李志涛公正的处理。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李志涛在本案的地位属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两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开远王姓。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本案时,对此予以认定。对本案不予复核死刑,将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曾宏翔
2013年 09 月 02日
补充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李志涛运输毒品案死刑复核阶段,本人作为李志涛的辩护人,已经向贵院提交了辩护词以及紧急呼吁信开远王姓。第二次同李志涛会见后,本人得知李志涛及周光华一审阶段,除两被告人的配偶分别聘请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辩护外,还通过案外人王新华介绍,以两被告人配偶的名义聘请了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的孙安学及赵勇律师。
通过李志涛本人的介绍以及向李志涛胞兄李志雄了解情况,本人得知王新华实为聂涛的对外联络人,王新华受聂涛指使,联系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安学及赵勇分别担任李志涛及周光华的辩护人,为了使这一辩护行为合法化,王新华不惜伪造两被告人配偶的签名开远王姓。其用意就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控制两被告人的思想及意志,让两被告人矢口否认运输毒品以及受聂涛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从而达到保护聂涛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
辩护人认为:由于李志涛及周光华的两名辩护人并非其亲属聘请,其辩护人无辩护资格,其辩护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一审人民法院对此未予核实,导致诉讼程序错误开远王姓。
更严重的是,由于聂涛指使王新华安插律师,控制李志涛和周光华作不实供述,直接导致李志涛被处以极刑,而证据却并未显示聂涛与本案的关系,最终使得聂涛逍遥法外开远王姓。
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排除合理怀疑开远王姓。然而,李志涛案却存在程序错误,不能排除李志涛、周光华两人系受聂涛指使运输毒品的合理怀疑。如果就此复核李志涛死刑,明显是对李志涛的不公,也将使聂涛指使运输毒品的案件死无对证,本案背后的真相将永远无法浮出水面。故本辩护人请求贵院本着对本案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审理,不予复核死刑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辩护人: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2月24日
预约烧元宝祭祖
在中国的传统节日,也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在这一天,人们会去墓地为已故的亲人扫墓,表达对先人的怀念和尊敬。烧纸钱是其中的一种习俗。烧纸钱,也称为“祭纸”或“冥币”,是一种象征性的财富,用于祭祀已故的亲人。这一习俗源于古代的信仰,人们认为死者在阴间也需要金钱来维持生活,因此会烧纸钱给他们,希望他们在另一个世界也能过得好。
师父微信: wangzijinci
1,反馈资料:视频片段;
2,所需资料:被祭祀人+祭祀地址+祭祀人姓名;
本文链接:https://wangzijinci.com/post/8034.html
转载声明:本站文章内有转载或采集其他平台内容, 若有文章涉嫌到您的权益及版权,还麻烦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删除,谢谢配合。特别提醒:如文章中有涉及到传统风俗和习惯等,皆为民间一种美好寓意!倡导家祠文化,抵触封建迷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