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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都匀市人民医院:都匀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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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中国贵州省都匀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非法行医,致残女孩,伪造假证都匀王姓。希望都匀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能公正判决

  再审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都匀王姓,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原告罗贞云与被告之间医疗服务关系即医患关系成立

  原告罗贞云2003年10月30日在被告处出生,有被告当庭陈述以及被告一审、二审答辩状和被告出具的《关于罗祥要求补发出生证处理问题的经过》、原被告达成的《医患纠纷协议书》为证,说明原告罗贞云与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都匀王姓。

  二、原告罗贞云人身损害后果存在

  2007年8月2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罗祥发现原告下肢交叉畸形、剪式步、智力发育迟缓,送原告到黔南州中医院接受检查,诊断为:大脑性瘫痪后遗症都匀王姓。同年12月26日,向黔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有黔南州中医院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为证,说明原告人身损害后果存在。

  三、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1、被告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都匀王姓。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都匀王姓。

  被告为原告提供接生服务的医务人员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医师法14条的规定都匀王姓。接生者刘亚玲,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匡贵荣的医师执业证书取得时间为2007年,而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时间是2003年,当时还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证书。详见下表:

  截止到2010-12月,全国医师注册联网工作已基本完成都匀王姓。

  姓  名: 匡贵荣 性  别: 女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执业证书编码: 110522701000387

  执业地点: 都匀市人民医院

  执业范围: 妇产科专业

  注册时间: 2007-9-25

  执业护士注册查询

  姓名 性别 证书编码 执业地点 发证(注册)机关

  刘亚玲 女 200952035432 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街道办事处机场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贵阳市卫生局

  刘亚玲 女 200952017931 贵阳仁爱医院 贵阳市卫生局

  共有2条记录

  姓名 性别 证书编码 执业地点 发证(注册)机关

  蒋太芬 女 200952019742 贵州省平塘县卡罗乡卫生院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

  共有1条记录

  执业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执业护士注册查询都没有都匀市人民医院刘亚玲的数据

  说明被告违反执业医师法的事实成立都匀王姓。

  2、被告存在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都匀王姓。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都匀王姓。

  《病历基本书写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都匀王姓。

  而被告为了推卸责任都匀王姓,公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伪造病历,理由如下:

  2.1被告提交的病历资料是罗大香而非真正的产妇陈远红的都匀王姓。

  被告提交的病历资料:产科入院记录、产程记录、产前记录、产

  时记录、治疗记录的患者名字都匀王姓,均为罗大香而非陈远红;

  2.2罗大香是陈远红丈夫罗祥的胞妹,于2003年10月30日罗贞云出生前半年, 2003年4月23日刚刚生育一个男婴罗韬韬(有罗大香身份证、罗韬韬医学出生证明为证),怎么可能短短的半年时间又到被告处生育一个婴儿?既然,罗大香没有到被告处生产的事实,被告却提供罗大香在医院生产的病历资料,显然是不真实,是伪造的无疑都匀王姓。

  2.3预防接种登记证清楚记载陈远红是罗贞云的母亲,而该份预防接种证还是被告填写的都匀王姓。被告不能提供陈远红的病历资料,不是故意隐匿就是伪造病历事实成立,无须再辩。

  2.4刘亚玲在接诊时书写的病历资料有罗祥、陈远红的名字、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并且边问边填写,病历第1、3页有罗祥的亲笔签字,被告提交的罗大香病历资料根本没有上述内容以及罗祥签字,说明是伪造的都匀王姓。

  2.5正常病历中的分娩记录单、新生儿记录单要有新生儿足印和产妇拇指印,2008年6月12日被告给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妇产科产程观察管理制度》3.第三产程观察:第三项明确地写到:③助产士擦净(婴儿)面上血迹足底胎脂,测体重,打足印及母指印于分娩记录单上都匀王姓。而被告在接生的时候也在病历资料上印有新生儿的足印和产妇陈远红的拇指印。被告出具的罗大香病历资料没有新生儿的足印和产妇陈远红的拇指印,显然病历资料就根本不是真实的。

  综上,被告伪造病历资料事实成立都匀王姓。说什么没有办理住院就没有住院病历的观点更是荒谬至极,被告提交的假病历明明写照:产科入院记录。没有住院何来入院记录?

  3、即使按照现在的病历资料都匀王姓,被告同样存在医疗过错

  3.1、各项检查不完全都匀王姓,处置不当,违反诊疗常规

  产科入院记录显示,入院后应该进行的常规检查没有进行,骶耻内经未测、后矢状径未测、血型未测、血色素、红血球、出凝血时间、尿蛋白、24小时尿蛋白定量、胎盘功能均未测!!!超声检查没有进行都匀王姓。

  产妇陈远红入院时胎膜早破,且流出羊水24小时以上,应该进行B超检查,确认胎儿在宫内是否乏氧,羊水量的多少,是否会影响胎儿的宫内环境都匀王姓。按照诊疗常规,胎膜早破,持续大量流水超过24小时,即应及时手术终止妊娠。而被告的医护人员由于不是执业医师,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只是让产妇自行等待,这是明显的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

  2.2新生儿有宫内窘迫都匀王姓,却没有按照诊疗常规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产程记录显示,2003年10月29日12时,胎心音160次/分钟,而这是胎儿宫内轻度缺氧的指标,10月30日3时,胎心音166次/分钟,说明胎儿宫内进一步缺氧,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改善胎儿缺氧状态,如吸氧、给二联药物、改变体位;给碱性药物纠正酸中毒等都匀王姓。经以上措施未能好转者,应迅速结束分娩。被告的做法却是置之不理!典型的违反诊疗常规行为。

  3、3产程观察不仔细

  妇产科产程观察管理制度规定都匀王姓,

  (1)当班助产士严密观察子宫的收缩情况,定时连续观察宫缩持续时间、强度、规律性以及间歇期时间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都匀王姓。

  (2) 助产士应严密观察胎心音变化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都匀王姓。

  ①助产士应在潜伏期在宫缩间歇时每1~2小时听胎心一次都匀王姓。

  ②进入活跃期后,助产士应在宫缩频时每15~30分钟听胎音一次,每次听1分钟都匀王姓。

  (3)助产士应通过肛查或阴道检查掌握宫口扩张及胎头下降情况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都匀王姓。

  (4)助产士应观察破膜情况、羊水性状、颜色、流出量、破膜时间并记录在候产单及产程图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都匀王姓。

  (5)在正常情况下助产士应每4~6小时测量血压一次,若发现血压升高,应增加测量次数并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都匀王姓。

  被告出具的病历资料产程记录显示:没有按照上述常规进行观察 ,特别是胎心音 从入院到出生,只是每小时监测一次,羊水性状等均没有监测都匀王姓。

  3.4阿氏评分没有任何依据,按照阿氏评分标准进行新生儿评定是最起码的临床常规,但是,被告所做的评分没有任何依据都匀王姓。

  阿氏评分:把描述新生儿基本体征的五项指标列于同一表格中,并对其给予评分(每项评分为0、1、2分),再把五项分数相加,依据其评分之和,对新生儿的状况进行评价都匀王姓。

  其评判标准是:0-3分:严重窒息;4-7分:中度窒息,但心率正常;8-10分:正常生儿都匀王姓。

  五项体征是:心跳、呼吸、肌张力反应、对刺激反应、肤色都匀王姓。被告的评分根本没有任何指征,说明评分结果不真实。

  3.5新生儿窒息处置不当

  被告病历证明新生儿中度窒息,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都匀王姓。阿氏评分的评判标准是:0-3分:严重窒息;4-7分:中度窒息。本例患者阿氏评分的为6分,属于中度窒息,正确的处置的方法:

  (一)清理呼吸道 首先必须清理呼吸道,使其畅通后才能刺激呼吸都匀王姓。应先用导管吸净口、鼻、咽部的羊水及粘液。如效果不好,则采取气管内插管吸取。操作时动作要轻柔。

  (二)刺激并建立呼吸 1、针刺人中、十宣都匀王姓。2、酒精擦胸部。3、嗅氨水。如仍无呼吸,即行人工呼吸。人工呼吸方法很多,如托背法、下肢屈伸压腹法、口对口呼吸法等,Apgar评分4分以下,应作气管插管。有条件者可使用人工呼吸机,给以持续正压呼吸或间隙正压呼吸。

  (三)给氧 清理呼吸道后,即开始用导管插入鼻腔给氧,如采用气管内插管加压给氧,则要在新生儿建立了正常呼吸后才能拨管都匀王姓。

  (四)使用呼吸兴奋剂 1%洛贝林0.3ml肌肉注射,或25%尼可刹米0.3ml肌肉注射,亦可用50%葡萄糖10ml加维生素C100mg及25%尼可刹米25mg,脐静脉缓慢推注都匀王姓。

  (五)纠正酸中毒 新生儿窒息常伴有酸中毒,应予纠正,用5%碳酸氢钠每公斤体重5ml,脐静脉缓慢注射都匀王姓。

  (六)使用循环兴奋剂 心跳停搏时可采用1‰肾上腺素0.2ml或尼可刹米0.2ml心内注射都匀王姓。或采用心外按摩。

  (七)其他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温,复苏后仍有再度窒息可能,故要严密观察,同时应加强抗感染,止血等措施,预防新生儿肺炎、颅内出血发生都匀王姓。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完全没有按照上述常规进行,显然违反诊疗常规都匀王姓。

  3.6对早产儿、低体重儿处理不当(实际上本案根本不存在早产儿、低体重儿都匀王姓,详见后面的论述)

  早产儿正确处理如下

  1)保暖:室温保持在24~26℃,相对湿度55%~65%都匀王姓。体重越轻,周围环境温度应越接近早产儿体温。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暖箱内。体重1501~2000g者,暖箱温度为30~32℃;体重1001~1500g者,暖箱温度为32~34℃。

  2)日常护理:除每日一次在固定时间(哺乳前)测一次体重外,喂奶、测体温、更换衣服与尿布等一切护理工作均在暖箱中完成都匀王姓。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及移动。初起每2小时测腋下体温一次,于体温恒定后,每4~6小时测体温一次。体温应保持在皮温36~37℃,肛温36.5~37.5℃。

  3)供氧:仅在发生青紫及呼吸困难时给予吸氧,且不宜长期使用都匀王姓。氧浓度以30%~40%为宜,浓度过高、吸氧时间过长,易引起眼晶体后纤维组织增生,导致视力障碍。

  4)防止低血糖:据统计,出生后1天内,约半数早产儿出现低血糖都匀王姓。如出生后血糖值两次低于1.1mmol/L(20mg/dl),即可诊断而须立即治疗。可静脉推注葡萄糖1g/kg,尔后以每分钟10mg/kg的速度持续滴入,待血糖稳定后再继续24小时,以后根据喂养情况逐渐减量。

  5)补充维生素及铁剂:早产儿体内各种维生素贮量少,生长快而需要多,易于缺乏,故出生后应给予维生素K11~3mg和维生素C50~100mg,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共2~3日都匀王姓。生后第3天起,给口服复合维生素B半片和维生素C50mg,每日2次。生后第10天起,予以浓鱼肝油滴剂,由每日1滴渐增至每日3~4滴,或维生素D315万~30万U,肌内注射一次。生后1月,给予铁剂,10%枸橼酸铁胺每日2ml/kg。出生体重<1500g者,生后第10天起,给服维生素E每日30mg,共2~3个月。

  6)喂养:出生后6小时开始母乳喂养,喂奶前,先试喂糖水1~2次都匀王姓。体重过低或一般情况弱者,适当推迟喂奶,给予静脉补液。吮吸力差者,以胃管或肠管喂养。早产儿对热能及水分的需要量有较大个体差异。多数在出生后1周内,热能可按502.32kJ/kg(120kcal/kg)计算,水分按每日60~80ml/kg计算供应。  

  7)预防感染:加强早产儿室内日常清洁消毒,严格执行隔离制度都匀王姓。早产儿如有感染,及时治疗。

  而被告医护人员的实际做法却是与临床常规背道而驰,既不保温,也不吸氧,更没有进行相应的治疗都匀王姓。将新生儿连同产妇安置在冰冷的病房内,其结果可想而知。

  3.7被告按照缺钙对罗贞芸治疗是误诊误治,错过早期治疗时机、加重病情,贻误原告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正当时机都匀王姓。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1992年02期??钙与脑瘫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的关系日益受到重视?,研究已证实?,缺氧缺血常引起细胞内钙超载?,而导致细胞损伤都匀王姓。【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型机械公司中心医院?河南科技大学(原洛阳医学专科学校)儿科教研室?并发低血钙时要慎重补钙。其发生机制与钙内流有关,如果补钙只能加重钙内流,进而加剧细胞的损害。使其治愈率低,且神经系统后遗症发生率高。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小儿脑瘫康复科主任医师张庆松忧虑地说,不少家庭因对婴儿缺钙与脑瘫知识缺乏了解,往往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如果补钙只能加重钙内流,进而加剧细胞的损害都匀王姓。使其治愈率低,且神经系统后遗症发生率高。

  四、本案原告既非早产儿、更非低体重儿都匀王姓,这是被告为了推卸

  责任编造的

  1、不是早产而是足月产

  早产儿是指妊娠不到38周娩出者都匀王姓,本案母亲陈远红末次月经为2003年1月20日左右,预产期为2003年10月30日左右,当天恰好是预产期,怎么能说是早产儿?

  2、不是低体重儿都匀王姓,而是正常体重儿

  婴儿出生时的标准

  婴儿出生时的标准

  项目 出生时

  体重 2500—4000g

  身长 47—53cm

  头围 33—34cm

  胸围 约32cm

  坐高 33cm

  低体重儿,是指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新生儿称为低体重儿都匀王姓。本案新生儿出生时候被告医务人员告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远红说是6.8斤,在正常体重范围内。

  被告认定原告是低体重儿不成立都匀王姓,

  估算胎儿体重有这么几个公式:

  公式1: Y=260.69HC-4973.72

  公式2: Y=171.48AC-2686.60

  公式3: Y=747.42FL-2232.56

  其中Y是胎儿体重,单位是g都匀王姓。AC是腹围,HC是头围,FL是股骨长,单位是cm。

  按照公式2计算,原告的体重应该是171.48乘以81厘米减去2686.60=11203.28克都匀王姓。即使有误差,也是有限,不能达到2500克一下,显然说明被告的早产儿观点不成立。而根据病历计算出来的胎儿体重,也远远不符合实际,进一步证明医院的病历资料不真实。

  五、黔南州医学会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都匀王姓,理由如下:

  1、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匀王姓。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都匀王姓。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都匀王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都匀王姓。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发生在都匀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争议案件,黔南州医学会负责鉴定符合法律程序,但是,应该在黔南州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鉴定,而本案实际从事鉴定的专家却是贵阳市医学会专家库中的专家,显然不符合上述关于鉴定专家组的规定都匀王姓。换句话说,贵阳市专家依法无权对发生在都匀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争议进行鉴定。贵阳市医学会的专家,正如被告所言,都是省内知名专家,也就是贵州省医学会专家库成员,等于将该纠纷的鉴定自动升格为省级鉴定,原告即使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也是同样的鉴定结果。使当事人失去再次鉴定的机会,明显违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进行首次、再次鉴定的立法宗旨,等于一次鉴定就成终局鉴定。

  2、黔南州学会存在中止鉴定的法定情形而没有中止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匀王姓,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本案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为被告伪造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都匀王姓。医学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中止鉴定而没有中止,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假病历得出的鉴定结论显然不能是公正客观的。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要终止鉴定的原因。

  3、医学会不应该受理该起医疗损害争议案件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都匀王姓,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本案被告存在非法行医都匀王姓,(具体理由已经论述),医学会按照

  上述法律规定,不应该受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不应该组织鉴定都匀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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