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晋祠

谁来揭来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科的黑幕:高要王姓

  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

  伪造假证据致当事人为主要责任

  春节回家,家中亲戚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的安丘市公安局交警队的民警赵跃明,为给我亲戚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他找假证人、伪造证据,感到非常气愤,作为人民的保护神——公安干警,作出如此恶劣的事情,确令人发指,逐让我亲戚把事情的详细经过写一下,发到网上,让广大网友和正义人士,给评论一下,该事将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理,以还社会公平正义,还法律的尊严高要王姓。

  安丘市兴安街办城北高家庄子村高成军于2010年11月18日晚六时,骑自行车(电动)行至城南七里河村南与也骑电动自行车的周宝雪(女)相撞,致高成军脑挫裂伤高要王姓。经抢救治疗,现大小便失禁,成植物人。安丘交警事故科的民警在无任何询问当事人高成军及家属、亦无进行现场访问的情况下即认定高成军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更可恨的是事故处理人赵跃明在其领导的指示下找假证人做伪证,证明是高成军从后边追上周宝雪,追尾造成事故。对这种视百姓生命如草芥,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当事人高成军的家属不服,提出复核,于2011年10月18日到潍坊市公安局向交警支队事故科上诉,该处受理后,至今仍未给予答复。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属于违法,也请领导一并给予过问。

  我们写这封信,并没有十足的信心能得到伸冤,当今现实是有钱打官司,无钱就要含恨高要王姓。再者,现在官官相护,谁能揭开这腐败的盖子,去丢共产党的丑?!但我们也同时考虑到朗朗乾坤总有正义的领导,也总有正义之人,会替我们申冤,所以抱着试一下的心情,给你们写这封信。当然,这封信也可能石沉大海,但我们决心进京到省去讨说法,申诉我的正义,找回我的公平!

  如果能得到您百忙中的闲暇高要王姓,能看到我申诉的材料,我愿向您详细汇报该案的冤情:

  时间倒退到2010年11月18日晚6时许,我对象高成军骑电动自行车从他工作的厂里回家,当时是从南向北沿路右侧行驶,行至兴安街办七里河村南与周宝雪发生事故,致高成军脑挫裂伤高要王姓。当时为抢救病人,我们全家也没有理会交警队是如何给我们做的结论。他们也没有把责任认定书给我们。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发现高成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们不服,找到处理此事的民警赵跃明,赵说:“这事与他无关,事故责任是他领导王玉光决定的。”就带我们找王玉光,王说:“就这么定了,不服,你们可以去潍坊复核。”我们与10月17日去潍坊说明此事,潍坊事故科的说:“查查再说。”我们于22日又通过熟人了解情况,潍坊事故科的人只说:“我们调材料看看”同月24日通知我们说:“受理了。”2011年11月初,我们又去潍坊事故科,那民警说:“这里有一姓韩的人作证,证明是你们撞的人家,所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说完就拿出了姓韩的材料让我们看,我想看姓韩的叫什么名字,他盖着名字说:“这是保密的,你不能看他的名字。”回家后就把这情况告诉了家里的人,经过分析后,觉得不可能有这样的人看着,原因是事发现场附近及周围没有韩姓人家,再说冬天(11月18日)晚上6时,这段时间,现场没有路灯,光线非常暗,他怎么会看清?我们觉得这里面有“诈”,就把我们怀疑的情况告诉了我们在公安局工作的亲戚,这亲戚也觉得不可能。他就通过关系找到潍坊事故科的何科长(该人叫何群)。他把材料拿出给我亲戚看了,我亲戚看后,发现该材料有许多问题,就与何科长一起讨论,当时在场的还有事故科的正科长,姓杜。发现的问题是:一、证人是韩德正,家是贾戈镇韩王封人,该自86年招为安丘市公安局交警队合同制民警,与赵跃明关系之良好,现无业。二、该证人说了事发当天,“该开车由北向南行去凌河镇,行至车辆管理所南的路上,看到一女的骑车(电动)向北去,约四到五米后有男的骑电动车同向走,就听“啪”的碰了车。该没有停车就走了。三、材料上的时间不对,材料起始时间是2010年10月19日,而材料结束时间是2011年10月19日,时间该材料记了一年。

  鉴于以上问题,我亲戚就与杜科长、何科长分析该材料的真伪高要王姓。一、事故发生时,是11月18日的下午,6时许,而此时天已经全部黑了,事发现场又无路灯,该路是省道—下小路,他真的能看清?!纵然看清,两电动车上的男、女亦能看清?!相距的距离亦能看清?!并描述的这样的准确?!假如证人说的都是事实,那我们分析:从高成军的伤情看,他们骑自行车的速度应在15-20千米/小时,向北行驶,而韩德正开着机动车,(后来证人说是开面包车)速度也不会低于40公里/小时(该路段平整,无障碍物)向南行驶。两方车辆对行速度就是55公里-60公里/小时。按这速度确认,每分钟他们就要拉开一公里的距离,每秒就是16米。高成军与周宝雪相距4-5米,高要追上周没有10秒钟的时间是不行的,在这10秒钟的时间里,韩应离开现场160米,在这寒冷月黑的时间,在紧闭车窗的状态下,在风声和机器噪音的干扰下,在160米的距离,韩德正能听到啪的相撞声吗?韩德正的证言中也没有提到事故的具体地点,只是说在车管所南。二、当事者的家属是2011年的10月17日来潍坊申诉的,而这份证明材料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9日的,该时间是韩德正本人签署的,怎么这么巧合?是否是发现当事人上诉而伪造的伪证据?材料起始时间是2010年11月19日,是笔下误写?如此严肃的问题,怎么能如此轻率?把后一年签成前一年,有情可原,因为人有惯性思维,而把前一年写成后一年这就值得考虑。再说作为公安材料的时间,是整个材料“七何”要素的重要一环,能会写错吗?侦察员的素质会如此低劣?还有事发后第二天就在这茫茫人海中,找到了与办案人员关系比较好的一个证人,我们这办案人员成“神探”了。三、这个证人家住贾戈镇韩家王封,案发在兴安街边七里河村,两处相距30公里路,又是在省道上发生的,车流辆很大,该证人难道是雷锋再世不成?见义勇为不成?办案人员是通过什么途径发现证人的?这都是让人怀疑的。鉴于上述,可以确定,证人是假证人,材料也是假材料,分析到此,何科长无语,只说了一句:“我们把决定已发给了高成军家属了。”显得很无奈。(决定内容是维持原裁定)我们研究研究,又告诉我这亲戚:“请你告诉高成军家人,收到我们的快件,千万不要拆开,请立即给我们再寄回来。”这句话也说明了他们对问题严重性有了认识。但我们为什么至今没有收到他们的决定?他们为什么还继续维持原裁定?对这份材料,我亲戚总觉得有些蹊跷,于第二天(24日)会同韩德正的原同事崔姓朋友核实此事,并给韩秘密录了音,韩说:“在一个月前,赵跃明找到他说:‘我领导王玉光让我们找人作个证明,是两自行车相撞,是小事故。’于是又隔了几天,赵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赵把早已写好的材料让我看一下,签上字。于是我就签了字,并签了那天的时间,(即2011年10月19日)。韩还说昨天下午(23日)赵跃明给我电话说:“不管谁问你,你还那样说!”赵打电话的意思是什么?更可恨的是,我亲戚找了韩德正后的当天下午赵跃明又写了一份材料,让现场附近的一个曹姓老板签字,曹问签什么字?赵说:“让你签,你就签。”曹让赵给念一下,赵不念,曹夺过材料给撕了。赵跃明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共产党员,置自己的头顶的国徽于不顾,继续造假,情何以堪?!其素质难道还不如一介平民百姓吗?其职业道德何在?因为造假,老百姓都把假材料撕了,在这瞬间,一个共和国的民警脸面何在?!你不羞耻吗?!赵跃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走访、大调查”活动中,崇尚“公平、正义、和谐、理性”的教育中,安丘公安公平何在?正义何在?你的理性何在?为了自己的贪欲,置老百姓的生命于不顾,你的职责何在?又怎能践行胡 “和谐”理念?如果他们处理的公平,他们为何又三番五次地找人说情,要给我们调节?多给我点钱?这不是他们心虚?他们这样办案,不是逼着老百姓在上访吗?

  当然我们没有屈服他们的这种恶行,我们上访到公安局,公安局督察调查,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也是官官相护依然,假如我们不去潍坊复核或许现在我们掌握的证据还存在,可我们已经要求复核了,并把造假的事实当着他们的面揭露出来了,他们不但把我们的证据给销毁了,我们原来看的材料据可靠消息他们已经都改动了高要王姓。我们是弱者,不可能把当时见到的材料给固定下来,所以也就没有说话的份了。他们假证人敢找,假材料敢做,其他的材料是否是真的,现场勘查,现场照片是否是真的?!苍天啊,大地啊,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办城北高家庄子村

  张进霞

  救救我们吧!请官大爷高要王姓,我愿以我们全家的性命来保证,我以上汇报里确实真实,不像公安局的民警一样作假!我们希望还我公道,还我正义,对造假者追究法律责任!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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